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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FIUS强制申报和自愿申报的区别什么情况必须申报

强制申报和自愿通知是CFIUS申报的两条并行轨道。强制申报法定要求,违规罚款极重;自愿通知是企业主动获得CFIUS'安全港'(不再事后追溯)的最佳路径。在实践中,涉华并购不论是否强制要求,律师通常建议提交自愿通知。

一、强制申报(Mandatory Declaration)

触发强制申报的两类情形(须二者同时满足):

情形A:收购方是"外国政府控制的投资方"(外国政府直接/间接持有25%以上股权),且目标公司属于TID(关键技术/关键基础设施/敏感个人数据)行业。

情形B:目标公司生产、设计或研发受出口管制的关键技术(含EAR受控商品、ITAR物品、NRC许可证物品等),且收购方获得"实质性利益"(控制、董事会席位或敏感信息访问权)。

强制申报须在交割前30天提交,CFIUS须在30天内完成审查(仅告知"无行动"或要求提交完整通知)。

二、自愿通知(Voluntary Notice)

不触发强制申报的交易,收购方可自愿提交完整通知。提交通知的主要好处:

不提交的风险:CFIUS有权对未申报交易在交割后数年内主动立案审查,可要求剥离或附加条件,最坏情况可要求交易撤销。

三、涉华交易的实务建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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