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境并购
中国企业赴美并购CFIUS审查需要申报哪些内容
CFIUS审查依据《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》(FIRRMA,2018年)。中国企业并购美国公司时,若目标公司属于TID(关键技术/关键基础设施/敏感个人数据)领域,须在交割前向CFIUS提交强制申报(Mandatory Declaration)或自愿通知(Voluntary Notice),强制申报审查期为30天,完整通知审查期为45天(可延至90天)。
一、CFIUS强制申报的触发条件
以下情形必须提交强制申报(Mandatory Declaration),否则面临最高交易价值100%的民事罚款:
- TID目标公司+外国政府关联投资方:若中国投资方与中国政府存在关联(如国有股权超过49%),且目标公司属于关键技术/关键基础设施/敏感数据行业,须强制申报
- 关键技术行业的任何控制性收购:目标公司生产、设计、测试或制造受EAR/ITAR/NRC/DOE出口管制的技术产品,须强制申报
自愿通知(Voluntary Notice)虽非强制,但不申报的交易若被CFIUS事后立案审查,将面临更大不确定性。
二、申报材料清单
自愿通知须提交以下信息(格式依CFIUS官方模板):
- 交易结构详述(买方/卖方/目标公司信息、持股比例)
- 买方最终受益所有权链(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,须追溯至自然人)
- 目标公司主要业务描述及是否涉及受管制技术
- 目标公司与美国政府的现有合同及安全许可情况
- 交易后的治理安排(董事会组成、信息获取权限)
- 买方主要商业关系(包括与中国政府的关系)
三、审查时间线
- 预申报接触(Pre-Filing):建议提交前与CFIUS工作人员进行非正式沟通,约2-4周
- 强制申报受理后30天内完成审查
- 自愿通知受理后45天(初审)→ 必要时再延45天→ 总统决定期15天,全程最长105天
- 若CFIUS要求签署国家安全协议(NSA),则可不限期延长
四、2024年趋势:加强对中国投资的审查
2023年以来CFIUS对中国背景投资审查力度持续加强,被叫停或要求剥离的案例增加。建议中国企业:(1)在启动并购谈判前做CFIUS风险预评估;(2)考虑通过美国本土PE基金作为直接收购主体(但若中方最终控制权超过一定比例仍须申报);(3)提前准备缓解措施(Mitigation Measures),如隔离敏感数据访问权限、设置安全董事会。
相关问题
- → CFIUS强制申报(Mandatory Declaration)针对涉及关键技术的受管制外资并购,须在交割前提交,不申报面临最高交易价值100%罚款;自愿通知(Voluntary Notice)适用范围更广,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交,但不提交有被事后审查的风险。
- → CFIUS否决或要求剥离后,中企可考虑的应对路径:(1)签署国家安全协议(NSA)加入缓解措施保留交易;(2)调整交易结构降低持股比例至『少数被动投资』门槛以下;(3)更换为非中国背景买方并维持技术合作关系;(4)通过美国本土中间层控股公司架构。
- →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(FIRB)审查外资并购澳大利亚资产。中国企业收购澳企时,若交易金额超过相应门槛(国家安全类业务无金额门槛)须向FIRB申报,近年来澳方对中资审查明显趋严,采矿、农业、基础设施领域尤为敏感。
- → 境外投资ODI(对外直接投资)须向国家发改委、商务部、外汇局、银行等多部门备案/核准。发改委核准针对敏感国家和大额项目;商务部备案适用于绝大多数普通对外投资,通常15个工作日内完成。